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申訴和申請再審得若干劃定(試行)湖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_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專業律師律師風采
發布部分: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規范人民法院的審訊監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審訊實踐,制定本劃定。
聯系關系法規:
第二條 本劃定合用于我市兩級法院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以及審理再審案件的各項程序。
第三條 申訴和申請再審程序應當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審分離原則。
第四條 申訴是指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辦署理人及其近支屬以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確有錯誤,哀求撤銷,變更生效裁判的訴訟行為。
第五條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辦署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以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哀求撤銷,變更生效裁判的訴訟行為。
第六條 刑事案件申訴的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后兩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第七條 申訴或申請再審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為基層法院,當事人直接向中級法院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中級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向統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訴或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駁歸申訴或申請再審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一)原審違背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準確裁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實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被變更或撤銷的;
(六)統一法律事實或相同法律關系在實體處理上泛起了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決的;
(七)原裁判合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證據證實調解違背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劃定的;
(十)有證據證實審訊職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納賄,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條 除第九條劃定的情形外,原審當事人可以下列未能正當介入審訊事由提起申訴或申請再審:
(一)應當為原審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卻未指定的;
(二)辯護人未正當獲得辯護權或者代辦署理人未正當獲得代辦署理權,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辯護權或者代辦署理權的基礎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剝奪原審被告人辯護權的;
(四)未經正當傳喚或者所作傳喚無效,以致當事人或者其代辦署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五)未能正當投遞一審裁判文書而致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的。
第十一條 申訴或申請再審的哀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變更或增加。
第十二條 提起申訴或申請再審,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訴書或再審申請書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請再審人的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實申訴人或申請再審人是合格申請主體的材料;
(三)申訴或申請再審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書;
(四)在法定期間內申訴或申請再審的證據;
(五)與申訴或申請再審理由有關的證據;
(六)申訴人,申請再審人以及被申請再審人的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
(七)委托代辦署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三條 申訴書或再審申請書應當由申訴人或申請再審人簽名或蓋章并載有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及其基本情況;
(二)申訴或申請再審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名稱,案號,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時間,以及該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三)有詳細的申訴或申請再審的哀求,事實和理由;
(四)?以新證據申訴或申請再審的還應當說明原審未提出該證據的原因,新證據的來源,獲得新證據的時間,以及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第十四條 申訴或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主體分歧格的;
(二)申請超過時限的;
(三)裁判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基于該申請人的申請駁歸申訴或再審申請的,或已經依照審訊監視程序再審過的;
(五)一審訊決后當事人未上訴而申請再審的,但本劃定第 十條第(四),(五)項所列情形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
(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駁歸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十)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和確定撫養關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十二)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劃定其他不能申訴或申請再審的。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是否符合再審前提,只限定在申訴或申請再審的哀求,理由和證據范圍內入行。
第十六條 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按照《廣東法院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再審申請審查聽證工作的暫行劃定(試行)》的劃定召開聽證會,或根據案件需要入行調查。
第十七條 在案件審查期間,當事人申請暫緩執行,應提供足額可供執行財產為擔保,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暫緩執行。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以為申訴或申請再審不符合再審前提的,應制作駁歸通知書投遞當事人。
第十九條 申訴或申請再審人在案件審查期間可以撤歸申請。
撤歸申請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哀求事項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
申請人撤歸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當事人的申訴或申請再審符合再審前提,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合用再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民事,行政再審案件的審理,應當限定在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和哀求范圍內入行。
第二十二條 以新證據提起再審的案件必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的程序應當根據再審案件的類型,分別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再審開庭的各項程序入行。
第二十三條 再審案件應當依法作出新的裁判。
第二十四條 本劃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