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馳譽商標之淡化與反淡化湖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_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專業律師辯護技巧
1,馳譽商標概述 馳譽商標是指經由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家所熟知,并經1定程序認定得商標。
自《巴黎公約》首次引進馳譽商標得概念后,對馳譽商標入行特殊法律保護已成為世界立法趨勢。
巴黎公約劃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譽商標得標識,1是禁止他人搶先注冊,2是禁止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得標識。
Trips更入1步劃定:1,將巴黎公約得特殊保護延及馳譽得服務商標;2,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得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譽商標相同或近似得標識;3,對如何認定馳譽商標作了原則性得簡樸劃定。
就各國得立法實踐而言,對馳譽商標得認定尺度不絕相同,通常是根據詳細得商標得宣傳范圍,相關領域公家知曉程度,標識商品促銷范圍和國家經濟利益等因素綜合認定。
從國際條約保護馳譽商標得初衷來望,馳譽商標得認定與馳譽商標得保護是緊密聯系在1起得。
2,馳譽商標得保護模式 對商標得保護主要有相對保護主義和盡對保護主義兩種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將與馳譽商標相同或近似得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近似得行業中注冊或使用,至于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得商標則是被答應得,《巴黎公約》采取得等于相對保護主義。
后者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業,包括在與馳譽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得行業中入行注冊和使用與馳譽商標相同或近似得商標,TRIPS協議采取得等于擴張式得盡對保護主義。
在簡樸經濟形式下,因為特定商標所指向得商品較為單1,因此商標與特定商品之間得聯系較為緊密。
跟著社會得發鋪,1個有價值得馳譽商標已被越來越多地運用到不同種類得商品上,而這些商品之間在種別屬性上可能完全不同,從而發生了商標與商品種別聯系得相對弱化和商標與商品出產者得相對分離。
如不合錯誤馳譽商標入行跨種別保護而任由他人注冊,即使商品差異顯著,公家仍會在新商品與信譽卓著得馳譽商標權人之間建立聯系,以為該商品可能是馳譽商標權人得新商品,或者該商品與馳譽商標權人之間存在某種法律上,組織上或業務上得聯系關系,從而引起消費者得誤購。
在商品飛速發鋪得今天,相對保護主義已不能完善保護公家和馳譽商標所有權人得利益。
有鑒于此,為了切實防止馳譽商標得聲譽,識別性和明顯性特征及廣告價值受到不當利用得損害,很多國家對馳譽商標實行了盡對保護主義,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與馳譽商標相同或近似得商標。
TRIPS協議第16條第3款劃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合用于與馳譽商標所標識得商品或服務不類似得商品或服務,只要在不類似得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馳譽商標上存在某種聯系,使馳譽商標所有人得利益可能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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