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頭牛頂死另1頭牛湖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_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專業律師罪與非罪
商報訊 (孫光俊 首席記者朱忠鶴) 放牧中,1頭牛頂死了另1頭牛。
“牛官司”讓3個人對簿公堂:1人是死牛的主人王某,1人是“牛倌”劉某,1人是肇事牛的主人江某。
前者向后兩位索賠1.1萬元。
王某,江某家里都有牛。
2008年5月,“牛倌”劉某和2人訂立口頭放牧協議,劉某放牧王某,江某的牛,每頭牛每年放牧用度為250元。
但假如放牧過程中,牛被頂傷,“牛倌”劉某不承擔責任。
2008年6月,在放牧的過程中,王某的牛被江某的牛頂傷,致使牛不能正常入食,入而死亡,使王某實際遭受損失達1.1萬元。
為此,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兩人共賠償損失1.1萬元。
遼寧華英律師事務所的張勇律師說,1般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治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該種損害是受害人或者第3人過錯造成的,均構成《民法通則》第126條之劃定動物致人損害侵權法律關系。
但是,本案中,“牛倌”劉某作為致害動物治理人,同時又與原告王某之間建立有放牧動物的合同關系,被告江某固然依其動物所有人的身份對原告王某負有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雙方之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但同時與劉某也建立有放牧動物合同的法律關系,致害動物和受害動物同在被告劉某的治理之下。
依據放牧合同關系,被告劉某在放牧過程中,作為動物治理人,不能保障其放牧動物的安全,致使其受到損害,不問其本身是否具有過錯,已構成了對放牧合同的違約,其應對原告王某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王某因此享有違約損害賠償哀求權;因致害動物系被告江某所有,江某的牛頂傷原告劉某的牛,造成了劉某的經濟損失,依據《民法通則》第126條之劃定,劉某享有對江某的侵權損害賠償哀求權。
此兩個哀求權固然系基于統1事實產生,但兩個哀求權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法律原因產生的,是兩個可以獨立行使,且應由兩被告各負全部賠償責任的,也就不存在兩被告分擔損失的題目。
任何1個哀求權的實現,都可以完全填補原告所受的損失。
因此,本案因原告與兩被告的法律關系產生了原告的哀求權競合的題目。
哀求權競合的法律后果,是原告應擇1哀求權行使,如原告行使了其中之1哀求權且完全彌補了損失,另1哀求權此時即告消滅;哀求權競合狀態不發生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哀求權同時行使或同時分別行使的題目。
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商定放牧中的牛被頂傷,劉某不承擔責任。
這種商定為合同中的商定免責條款或稱其為受害人事先同意免責,屬抗辯事由或免責事由性質。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商定牛被頂傷,劉某免責,這種商定本身是公道有效的,由于商定免責或受害人同意免責1般只受人身權損害的限制,在財產權及有關風險利益上1般不受限制。
在本案中,牛是放牧的客體,意外損傷的風險1般是無法預見,無法防止和無法避免的,不論是王某,劉某放牧,客觀上都不能公道排除這種風險。
商定劉某免責,是王某在已知風險上接受了自擔損失的風險,因此,劉某可依商定免除其賠償責任,這樣,既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也不違背法律劃定的精神。
因此,本案中原告王某可以向被告江某哀求賠償損失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