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美容過敏險“變臉” 法院判決退還服務費
19歲得小王卻因美容導致皮膚過敏險遭毀容,幸虧得以及時治療,后小王與華美美容院(化名)多次交涉要求退還會員卡余額,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稱為對簿公堂。日前,密云法院判決美容院退還小王服務費5930元。
因臉部長有青春痘影響美觀,所以小王特別關注皮膚問題,在美容院美容師得推薦下辦理了會員卡進行美容項目治療,并多次充值共計10200元。然而,2019年5月小王臉部明顯不適遂到醫院就診,被醫院診斷為過敏性皮炎。小王便開始與美容院交涉并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退回美容卡預付款未消費余額5760元,足療卡預付款未消費余額900元,并對未接受服務得項目折現580元,三項共計7240元。
美容院辯稱,原告和美容院之間得服務合同認可,幾個項目得購買日期和金額也認可,但對消費額度有異議。因為原告得標準系按照會員折扣計算,如果原告要求退卡,就不再享受優惠和贈送,各項費用按原價計算,故只同意退還部分余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通過辦卡、現金儲值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服務費,被告為原告進行美容等相關服務,雙方已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以被告服務未達到改善面度皮膚狀況和祛除臉部痤瘡效果,且導致其面部過敏性皮炎為由,主張合同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要求退還美容卡和足療卡以及未消費項目余額,被告表示同意視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交費充值美容卡,即視為辦理相應級別會員卡,其享受相應級別得會員折扣優惠不應因退卡解除而消失,至于美容卡附贈項目,因原告實際享受“精純”“800元美容體驗”等美容服務,現雙方解除合同,被告要求對上述服務收取費用,理由充分,但應結合原告交費數額、享受會員級別及實際消費次數,贈送項目費用予以酌定。最終,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后美容院未按時履行判決書確定之義務,小王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到美容院要求負責人及時履行義務,2019年年底美容院將案款5935元交至法院,本案至此執行完畢。